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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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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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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评协〔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概要描述】中评协〔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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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起出具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判断。

请各地方协会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5月6日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在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起草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制定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程序,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准则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并认真研究吸收了监管方、评估报告使用人和资产评估行业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意见》已经于2019年5月6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关于准则定位

作为一个特殊的评估服务领域,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面对的问题复杂多样,如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评估资料收集、评估程序履行等方面都与常规评估业务存在差异。立足这些实践难题,结合人民法院的规定,《指导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等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侧重于对执行此类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特殊情况予以规范和指导;同时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导向,《指导意见》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等方面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因此,对《指导意见》的定位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指导意见》旨在实现评估准则与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的衔接;二是《指导意见》不是对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全面指导的操作规程,而是重点对此类业务中的特殊要求或者重要风险点予以规范;三是《指导意见》未涉及的一般业务环节和执业要求,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关于评估委托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不是通过履行签订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常规程序实现评估委托,而是由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发出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只有存在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三种情况时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指导意见》依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对评估委托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要求。

此外,基于这种特殊的委托形式,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可能会与事实存在差异或者遗漏某些评估基本事项,《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对差异事项或者遗漏事项予以反馈,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三、关于评估程序履行受限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程序履行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当事人、协助义务人不配合现场调查,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影响,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等。

针对现场调查可能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等受限情形,《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与人民法院沟通相关问题并由人民法院予以协调,即“现场调查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调查的进行,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沟通见证人见证事宜。现场调查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关于现场调查的书面记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予以确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此事项予以披露”。针对受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影响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期限

依据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指导意见》参照相关条款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期限、延长申请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评估工作量较大导致确实无法按规定期限出具报告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司法执行财产情况复杂、区域分布广泛等评估工作量较大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另行协商确定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期限”。

五、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披露

首先,鉴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服务于司法执行的特征,在评估程序履行和评估资料收集等客观条件受限且影响评估结论形成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能仍然需要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指导意见》要求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对程序履行受限、评估资料缺失等影响评估结论形成的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即“如果人民法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次,基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在评估委托、现场调查等方面的特殊性,《指导意见》要求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基本事项与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存在差异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方法”、“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等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最后,鉴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形式与其他评估业务存在显著差异,《指导意见》要求应当将“评估委托书和评估财产清单”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此外,《指导意见》对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的总体要求还是遵循现有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即“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的要求,资产评估师已经收集到的其他材料也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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